省林草局回复:林下经济栽培应开展药材、牧草、豆科农作物等低杆植物不得栽培玉米、高粱、葵花等高杆作物
时间: 2023-12-08 03:52:17 | 作者: 活动动态
您好,在恪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林下经济开展的施行主张》《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则的前提下,能够开展林下经济,栽培低杆作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林下经济开展的施行主张》(内政办发〔2015〕36号)规则了开展林下经济的限制性条件,如只允许在具有必定生态承载容量的林地上科学开展林下经济,避免过度开发利用、引发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破坏林地、水土流失、危害森林生态环境等现象的产生;林下栽培应开展中蒙药材、牧草、豆科农作物等低杆植物,不得栽培玉米、高粱、葵花等高杆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