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6-21 19:05:04 | 作者: 日常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规范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建设管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体就业用地是指依据北海市安置被征地农民集体就业用地的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留用安置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城区(不含涠洲镇)、银海区行政区域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就业用地。
第三条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就业用地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只允许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商业服务业和旅游设施、物流仓储、市政设施、公园绿地、农业设施等,不允许建设住宅、服务型公寓等建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就业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规定执行,以满足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
合理控制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强度,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相应规划,且集体就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不超过2.5。
第四条 (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就业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交集体就业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就业用地批准界线图以及村民会议〔本办法中所指的村民会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规定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下同〕决议、辖区人民政府意见,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和确定规划用途,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集体就业用地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会员审议同意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明确集体就业用地建设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集体就业用地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办理建筑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
(二)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就业用地,由辖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纳入规划,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涉及非法占用或违法建设的集体就业用地,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后,在符合计划要求的情况下,再依据前款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五条 集体就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只允许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不得转让,不得分割登记。集体土地入市有关政策出台后,集体就业用地拟入市的,按照集体土地入市相关规定实施。
集体就业用地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共同名下的,尊重历史延续,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退出,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共同申请办理开发建设程序。如合作方申请退出或更改名称(仅限于主体名称变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予以重新办理登记。如合作方改变,则按退出合作方式,土地使用权证只办理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须依法依规开发建设,按照批准建筑功能使用。项目合作开发、房产出租等必须经村民会议同意,逐级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调整。